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并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器设备、家具、原材料、办公用品、耗材、图书、教材、资料(含电子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系统开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审计、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如会议承办、考察培训、教学实践)等。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采购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五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高效廉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三)管采分离,决策、执行、监督分离。
(四)遵循预算控制、计划在先、集体研究、手续完善、注重协作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合格供应商合法参加学校的采购投标。
第九条维修工程及施工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内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因达不到公开招标的标准,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程类项目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办和采购中心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其它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基建后勤处、工会、招标办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监管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规程;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确定;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讨论本应进行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其他由学校授权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和采购与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学校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组织和实施。
(一)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
2. 参与项目采购协调会,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指标论证;
3.督促学校年度采购与招投标计划中项目的执行;
4.拟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方案;
5.负责向市教委、市财政局上报采购申请,获取项目采购计划;
6.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以及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开标时间;
7.负责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负责供应商标书费及供应商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负责发放专家评审费用。
8. 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9.负责通知纪检审计处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10.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出通知;
11.与项目承办部门联系,提供校内评审专家的抽取名单;
12.规范开标、评标、投标等场内交易活动;
13. 根据评委员评审结果,发布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果公告;负责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14.负责学校电子协议商品的采购;
15.受理涉及采购与招投标过程相关质疑并负责释疑;
16.完成招标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1.提供用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及设备设施;
2.负责抽取和通知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小组成员等评审专家;
3.负责准备相关评审记录资料,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全程记录、整理开标评标过程资料;
4.负责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5.负责组织合同洽谈,组织拟订采购与招标合同;
6.负责合同审查,切实做到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7.负责签订采购与招标合同;
8.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验收工作;
9.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档案的保管、整理和立卷归档;
10.完成招标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审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校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审计处成员组成。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成员单位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并予以纠正;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已查证的不依法依规而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三)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四)负责向招标办、采购中心派出监察员。监督采购与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监督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项目验收及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成立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由项目承办部门应指定一名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技术成员比例不低于2/3,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方案论证,审定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申报表,完成采购与招标项目审批会签表的程序。
(二)提出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技术需求、数量及质量、实施时间地点、验收方式、完成日期、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评标细则、合同主要条款以及供应商的资质等;
(三)组织项目采购协调会;
(四)负责采购与招标技术释疑;
(五)提供项目校内专家的抽取名单;
(六)负责拟订项目合同文本,参与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负责合同履行;
(七)对采购项目进行收货、验货,配合安装和施工,配合招标办和采购中心做好供应商后续评价工作;
(八)负责办理资产登记、材料入库出库及付款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需要,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校内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校外专家根据项目要求,在重庆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学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批准的市级集中(部门)采购机构单位,可实施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 “分散采购”两大类。凡属集中采购范围及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组织实施。对采购预算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可由各部门实行分散采购,招标办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
各部门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各部门对于同一品目或同种类型的采购项目,每个月只能申报一次。
年度计划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根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提出建议,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年度计划外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办召集使用单位等部门研究后提出方案,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失败,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且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二十三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指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的方式。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属于协议供货品目范围内的商品,应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二十六条 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七条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向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自行采购时,应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维修、装饰、修缮、绿化、环境等工程建设以及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应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三)学校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办组织实施:
(一)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相关部门视情况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应急维修工程处置办法》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万(含1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向市财政局报计划,属于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应在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使用部门提交申请后交招标办统一采购;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类的采购,由各部门自行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四条 单次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应在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类的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及审批意见:
1.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事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标准或规范,所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单价及采购资金总额,采购物品的资金来源;
2.申报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3.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4.招标办报批意见;
采购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2: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表(1-5万元)
附件6: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明细表
(二)采购申请经审批签字后,由学校招标办按规定向重庆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
(三)项目承办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批准的采购计划后,可按以下方式采购:
1.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1)组成采购项目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组成三人及以上采购工作小组;采购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出具责任书。
附件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项目采购小组责任书》
(2)查询商品价格。原则上应通过至少三家及以上的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询价;
(3)比价。须提供同等产品(含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参数)互联网(电商)价格的网上截图;
(4)确定供应商。在符合要求且质量服务售后相当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形成采购活动记录表。采购活动记录表应经采购小组成员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附件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自行采购活动活动记录表(1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供)
(6)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7)资料归档。使用单位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表(1-5万元)、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明细表、自行采购活动活动记录表等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8)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应提交发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账单等材料。
2. 使用单位自行询价采购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成采购项目小组。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组成三人及以上采购工作小组;采购项目小组成立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出具责任书。
附件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项目采购小组责任书》
(2)组织采购。采购工作小组进行市场询价(至少从三个不同的供应商处获取报价信息),按质优价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形成采购活动记录表。采购活动记录表应经采购小组成员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附件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自行采购活动活动记录表(1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供)
(4)签订合同。使用单位按学校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5)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学校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5)资料归档。使用单位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表(1-5万元)、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申报明细表、自行采购活动活动记录表、采购合同等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6)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应提交发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入账单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单次采购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且属于重庆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物品,应在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行;
(二)报送采购计划。采购须在市财政局计划审批后执行;
(三)编制询价文件。由使用部门和招标办共同编制,经审核通过后发送至纪检审计处审核备案。
(四)发布询价公告。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竞价。供应商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自主报价;
(六)确定中标人。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名,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七)公示。询价结果在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八)签订合同。按重庆政府电子交易办法和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九)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资产管理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十)资料归档。使用单位将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交资产管理处存档;
(十一)办理付款。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办理时应提交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固定资产入账单、发票等材料。
(十二)对重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已核价的商品,因采购时间紧急、采购物品的特殊要求或竞价失败等情况,可直接选择平台上的商家作为供应商,或邀请平台上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六条凡在协议供货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的采购及协议供应商的确定,应接受校纪检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分散采购的项目负责人及部门应对本项目采购询价、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负责对此项目质疑的解释和提供回复材料。
上一篇: 《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