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程类项目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渝教建(2015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类项目的管理,确保学校年度预算资金的高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维修工程及施工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内,50万元以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包括学校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超过此限额的工程类项目,以及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方式采购。

第三条  工程类项目管理原则:程序规范、立项审批、权限互控、严格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  工程类项目管理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基建后勤处统一管理工程类项目,并负责工程立项、报批、施工、验收及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等。校属各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也可申请自行组织管理,其流程参照此规定进行。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基建后勤处在每年底广泛征求校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年度工程预算,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下年度工程预算。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在实际执行中按照以下程序立项审批:  

(一)1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使用部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基建后勤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使用部门的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建后勤处,由基建后勤处通过处务会或项目小组专题会给出立项意见,并将立项意见报分管基建后勤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

(三)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使用部门的领导和分管校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建后勤处,由基建后勤处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经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立项。

(四)道路管网改造工程、体育设施工程、环境绿化景观工程、电力改造和电力增容工程、供水供气工程、校园围墙修建工程等学校公用设施工程,由基建后勤处负责立项,立项审批权限按第五条(一)、(二)、(三)款执行。

项目立项与审批表见附件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工程类项目立项与审批表》

第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的立项与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由校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的立项与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委托与招标

第八条 1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建后勤处通过召开处务会或项目专题会讨论决定选择工程实施的委托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后经基建后勤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1-5万元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通过处务会或项目专题会讨论决定选择工程实施的委托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后经基建后勤处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

附件2:《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方案审批会签表(5万元以内)

第十条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基建后勤处应进行项目建设方案论证,形成项目建设采购与招投标申报表。项目建设采购与招投标申报表应包括项目市场调研情况及资料、项目调研论证后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及项目工作小组及项目承办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项目建设采购与招投标申报表见附件3: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XXXX项目采购与招标申报表(工程类,5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由基建后勤处按照学校采购程序对采购项目方案报招标办、纪检审计处、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校纪委书记、校长批准后实施。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结果须公布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官网上,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应最少应不得低于三家。

项目方案审批会签程序见附件4:重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方案审批会签表(5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前应向财政局报送计划,并按财政局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应在重庆市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发布。其建设方案论证、方案审批会签程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实施,或因供应商拥有唯一特定授权,或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他供应商无法替代的;

(二)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三)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属于第十二条范畴内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由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可以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范畴内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且属于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校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由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和组织论证,申请和论证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单一来源项目、金额、供应商等信息应在学校官网公示不少于5天,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项目承办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按《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应急维修处置办法》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的委托与招标,参照本条款第八至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由校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的委托与招标,参照本办法第八至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凡学校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具体内容和做法、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和经济责任等。  

1.造价在1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后勤处部门领导签批后实施。

2.造价在1-5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处长代表学校与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报纪检审计处备案后实施。

3.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或者校长代表学校与施工方签订工程合同或国家工商管理局合同范本,报纪检审计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维修工程及施工类工程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施工质量和学校现场代表的管理,监督施工队伍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施工、按期完工,负责邀请纪检审计处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重要材料询价、工程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代表为学校基建后勤处施工技术专业人员,是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现场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执行现场签证制度,做好施工记录;施工期间不得随意突破工程的预算造价,现场代表对签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全面负责。现场代表要确保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半成品符合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现场代表同时负责工程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和大型隐蔽工程验收,应有纪检审计处参加。

第二十四条基建后勤处不得随意分解工程内容,在实际施工中,确需增加工程造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工程项目小组或设计单位给出工程变更意见。

2.基建后勤处据此签署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纪检审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扰乱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环境,并保护好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的管理,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参照本办法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由校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的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办法》执行。  


第五章  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归档、质量维保

第二十八条  工程的验收: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队伍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由基建后勤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1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召集资产管理处、纪检审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  基建后勤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清除施工现场的一切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未达到要求的,应扣减施工方的工程结算费用,用于后续清场所需。

第三十条基建后勤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以下时间备齐结算资料交基建后勤处负责人:5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5-20万元的12个工作日内,2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逾期不交结算资料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程和施工类工程的审核及结算:

按学校纪检审计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后勤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在计财处结算付款。

第三十三条  基建后勤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所有工程结算手续应真实、有效、完整。工程资料包括立项报告、论证报告(5万元以上的工程)、审批资料、竞争性谈判、合同、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资料、材质证明书或送检资料、图片、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单、结算表、审计资料等;送审计的工程,还应具备审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原件待结算后作为报销凭证交学校计财处。

5万元以上的工程资料按上述要求另行复印一份,由基建后勤处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维保:

1.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维修期限和维修金额扣取工程维保金。

2.使用部门配合基建后勤处协调解决维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对维保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经使用部门督促,仍未及时有效解决的,基建后勤处另行组织人员维修,维修费在维保金中列支。

3.维保期满后必须有使用部门、基建后勤处签注意见,并根据所签意见据实支付维保金。

第三十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的验收、结算、资料归档、质量维保,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由校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的验收、结算、资料归档、质量维保,参照本办法和《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惩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纪律处分:

1.未按计划审批的工程。

2.因施工管理不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3.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

4.验收工程量高于实际发生工程量。

5.收受礼金、有价证券。

6.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招标领导小组。